立丰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主任应邀参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暨培训会并作专题发言
发布日期:2019/11/04

2019年11月3日8:30-18:0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暨培训会在东湖宾馆梅岭礼堂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共同举办,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协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顾问齐文远等国内知名政法院校专家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高级检察官李占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等省检察院领导,武汉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鹍等市政法委、法学会、法院、公安局、司法局领导,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胜坤等市、区检察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与业务骨干,外地检察院、法院代表及律师协会代表共计两百余人参会。

 

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应邀参会并作专题发言,其所著《厘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误区》一文获得会议论文“一等奖”。

 

 

本次会议分为“专家主题演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问题”等四个研讨环节。

 

 

汪少鹏主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研讨环节中,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处理好四方面关系”为题,对其论文中论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七大误区”作了浓缩性发言。

 

第一方面:处理好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选择权”的关系

 

量刑建议本质上是建议权与求刑权,而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应予配合适用该制度,这构成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义务。至于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由司法机关决定。

 

第二方面:处理好量刑建议与“律师辩护权”的关系

 

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尊重与保障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当中。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的身份,不应对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产生限制与约束。

 

第三方面:处理好量刑建议与“法院裁判权”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体现为“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但并未改变司法权的结构配置,也未改变审判中心主义及法院终局裁判权的职能与地位。法院仍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明标准,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方面:处理好量刑建议与“受害人异议权”的关系

 

认罪认罚主要考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最大努力促成赔偿与谅解,但由于受害人的要求过高等意志外原因未能达成,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浩对该环节作出了与谈与点评。

 

撰稿:戚萌

编辑:熊敏

审核:汪少鹏

分享: